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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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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125

                邮政编码:511370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所属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B线。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休学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2.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二十九条 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以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管理办法及《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ξ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广松职〔2013〕58号)文件精神,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院通过预留岗位和与企业合作两种形式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岗位。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吴明生

                传 真:020-82856222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 真:020-82850580

                学院网址:http://www.sontan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授权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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