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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科大〗学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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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京医科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14个二级学∏院和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拥有18所附属医院、48所教学医院和64所(个)教学基地。

                  第七条 学校拥有内㊣ 科学(心血管病)、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药理学3个国家重点学科,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2个省级△重点学科和23个校级重点学科,形成了“国家—省—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现有5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5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有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品牌专ζ 业,3个省级特色专业。已建成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7门省级精品课程,19门省级优秀课程,2个省级优秀◇课程群。已建成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中央和地方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2004年,国家教育部对学校▓本科和七年制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质量∮评估,结果均为“优秀”。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招办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自然科学类专业有七年制: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儿科⊙医学方向)、口腔医学;六年制:法医学(医学司法鉴定方向);五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药学(临床药学方①向)、医学检验;四年制:药学、康复治疗学、生物医学工程和生物技术。兼招类专业有六年制:公共事ω 业管理(卫生法学方向);四年制: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药贸易○与管理方向)、英语;“3+2”模式的护理学(国际课程实验班)。此仅为江苏省专业选考要求,其他︾省市选考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九条 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或六年制专业的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的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特长生录取按《南京医科大学2008年艺术特长生招ㄨ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是我校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合作培养护理学专业本科生计划。本项目♂的学制为:3+2,前3年学习在我校完成,若全部成绩合格且雅思分数达到6.5分,继续赴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学→习2年,成绩合格同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获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和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计31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高达6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ㄨ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读博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ぷ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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