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〇章程
高校代码:10312(国标代码) 1112(江苏)
高校性质:部委省共建医学院校,江苏省属重点院校
校 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招生々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创办80多年来,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学校是江苏省属重点建设高校。2015年9月,获准成为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江苏省政府共建医学院校。在《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发布的2016年度世界大学排名中⌒,我校排名全球高校第715位、内地高校第54位;《中国大学评价》武书连课题组√公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排行榜,我校位列全国高校第75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我校连续两年进入世界大学排名500强。
第六条 近几年来学校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ξ通过率分别为92.01%、92.50%和86.1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个左右百分点。学校在已举办的7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中,获得冠军1次、一等奖1次、二等奖3次、三等奖2次。学校多次获评“江苏ζ 省就业先进单位”,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2015年达到97.5%;在江苏省发布的毕业生年度质量报告中,学校就业竞争力指数、毕业生半年后的就Ψ业率、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工作与职业期待吻合度、就业现状满意度、毕业生半年内的非离职率、校友满意度、毕业生掌握的创新▓能力等指标位列江苏省本科院校前十位。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的相ζ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六条 学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 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二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二十六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学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①相应学位。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3、招生ㄨ咨询电话:025-86869191
5、E-mail:zhaoban@njm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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