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四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ζ 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草拟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4〕183号、256号,闽价费〔2015〕342号,闽价费〔2017〕252号,闽价费〔2013〕310号,闽价费〔2004〕16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核准并加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1.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3.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有排名分省份按照排名分排序,没有排名分的省份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排列顺序:文科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1.福建省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线上)。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2.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
对于我校没有设点校考的省份,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分数线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奖学助学政策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ぷ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人·年;资助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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