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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省属综合性大学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聊城大学是山东省属综合性大学,坐落在有着“江北水城”美称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学校始建于1974年,原名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聊城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聊城大学。

                  学校拥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培养资格,是山东省6所有资格招收和从在校生选拔国防生的高校之一。现设有27个学院、85个本科专业,本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拥有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1个山东省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全日制在校生31000余名。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现拥有12个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18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6个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团队,并获得44项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自建校以来,学校共培养了13.5万名学生。2007年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成绩为优秀,山东省首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学校积极扩大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化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百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和交流协作关系。

                  新时期,学校正以全国、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特色亮校”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建设,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而努力奋斗!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提前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和学校的选拔测试,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鲁招委[2012]2号),到2014年,学校实行专家参与录取模ξ 式,根据专业培养需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须达到A级或B级水平;试行在招生录取中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男女比例:除国防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之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录取为土木类专业的考生申请建筑学专业的入学后须加试美术。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二十九条根据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精神,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或肄业规定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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