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单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三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高职单招工作接受上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唯一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千余亩,校园内自然湖泊260余亩,碧波荡漾、绿树成荫、环境优美、景色怡人。建有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图书馆、体育场、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洗浴中心等。学生公寓设有空调、因特网接口等设施。学院拥有一支经ㄨ验丰富、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其中硕士82%,博士26%,教授、副教授35人。学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实习基地56个,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单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招办公室,具体负责高职单招日常工作,执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我院10个专业参加2018年高职单招。总计划1000个。
专业名称 | 学制 | 计划 | 学费 |
法律事务 | 3年制 | 280 | 3300元/年 |
法律文秘 (法院书记员方向) | 2年制 | 120 | 3300元/年 |
工商企业管理 | 3年制 | 60 | 3300元/年 |
工商企业管理 (小微企业管理方向) | 3年制 | 60 | 3300元/年 |
物业管理 | 2年制 | 60 | 3300元/年 |
旅游管理 | 2年制 | 60 | 3300元/年 |
会计 | 3年制 | 60 | 3300元/年 |
检察事务 | 3年制 | 180 | 3300元/年 |
检察事务 (检察信息々化方向) | 3年制 | 60 | 3300元/年 |
检察事务 (速录书记员方向) | 3年制 | 60 | 3300元/年 |
符合高职单招条件的考生,务必于3月20日至3月23日下午6点填报单招志愿,网址:http://pzwb.heao.gov.cn。
第六章 考核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考试科目及内容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
3、试卷分值:100分。
1、考试内容:职业基本素能。
3、试卷分值:100分。
面试∮与专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时间相同,面试成绩记为专业技能、职业@ 适应性测试成绩,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旅游管理不予录取。未被旅游管理录取的考生,按照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顺序,成绩达标的,录取至其他专业。
2、考试方式:面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学院设点集中考试,统一封↓闭评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一)考生录取成〗绩由考试成绩[文化知识成绩与职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两部分组成。
文化知识成绩+职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四)学院录取遵循“专业清”的原则。先将考生按照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每个队列内考生按照成■绩排序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对于未能被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以上规则依次查看其他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情况,录满为止。对于未能被录取至所报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退档处理。
(一)“照顾政策加分”适用于包括普♂通高中生源考生和各类中职生源考生在内的▲所有考生。具体加分项目及标准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布内容为准。
(三)加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将学院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在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省招办审查备案,按省招办统一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诚信报考,如考生有弄虚作假,考试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出,取消录取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科及对口升学33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生活费用自理。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助学贷√款制度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办公电话:0371—69970111(兼传真)、69970188、69970222
学院网址: http://www.hnjc.org
电子邮箱:hnjczsjy@163.com
第三十五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Ψ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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