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ㄨ师范大学汉口分校。学校国标▃代码:11800。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社区(邮编:430212)。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的学★籍进行管理,户口在武汉市以外的学生可办理户口转入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的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々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 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不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〇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联系∑方式
邮 编:430212
传 真:027—5941003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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