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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程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卐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一)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政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拟定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七)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 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ぷ小、毕业生就业率和第一志愿报考率连续三年较低≡的专业,将逐步减少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江苏省∮文理类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投档@分数相同,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也相同,必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各等级分数如下:“A+”为12分,“A”为10分,“B+”为7分,“B”为3分,“C”为1分。

                  省级招生部门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相应』批次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ξ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附则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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