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 夏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772号,邮政编码:510935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ζ 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卐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Ψ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文①科类专业每生每年14800元,理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15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58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2、学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4、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对快捷和方便,建议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可获8000元/人·学年)。
6、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学生申请,可以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可以达到8000元。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获得资助最高可达☆到8000元。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每学年获得ζ资助为7000元。
8、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10、我校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阳斌
电子邮箱:815259174@qq.com
咨询电话:020-87865222、87864999
电子邮箱:lxoyb@163.com
招生网址:http://zsw.gzhxt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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