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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ω 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部标代码㊣ 为10602,英文名称为“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及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 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新生分三个批次录取,其中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在提前本科批进行;一般本科专业▽在第一批(重点本科批)进行,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执行第二批本科院校的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应用性本科专业在第二批进行。广西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要求高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

                  第十一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 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由于我校师资方面的○情况,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原则上只进行英语教学。同时,录取时■适当考虑考生的英语科目成绩,对同一分数段的投档▂考生,英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々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ξ 招生计划的同时,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五条 运动ξ 训练专业实◆行提前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由学校组织专门机构实施。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体育专项考试由我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文化考试试卷』由我校组织评阅。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试成绩统计情况,划定适当文化分数线,分专项按文体综合分高低择优录取;优@ 先录取国家一级(含一级)以√上运动员的考生;达到免试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录取到我校运动训练专业。

                  第十六条 关于 " 国家文科基地★班 " 和几类特殊专业的录取要求。

                  1. 关于" 国家文科基◢地班 "的录取,要求考生总分必须达到重点院校批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同时语文和英语的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原始分 120 分以上。" 国〓家文科基地班 "学生学习∞期间,实行淘汰制学籍管理,以々学年成绩为依据,分别在二、三年级学期末实行一次淘汰,淘汰学生可进入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2.关于体育〇类专业的录取,体育教育专业按 " 达到投档条件的,参照志愿,按体育♀高考分55%和文化分45%的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 的原则进行ξ 。

                  3.关于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舞蹈学、音乐学等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 "符Ψ合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参照志愿,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分60%和文化分40%的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舞蹈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在专业分和主科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的原则进行。

                  4.关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录取,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广西的考生必须经过面试,由广西区招生考试院在录取前提供填报我校该专业的◣线上考生名单,我校通知考生到录取场点进行面试。面试的内◆容为:视唱练耳、朗诵、舞蹈、绘画等。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要求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录取控制ω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划定,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 80 分。预科阶段集中广西民族大学预科部补习一年高中文化,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有关专业学习,毕业后回原籍工∞作。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执行。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田径、篮球项目国家一级运动员(含)或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田径、篮球、武术项目主力队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和体育╱测试,学校从文化课单考及体育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选择拟录取考生∞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二级运动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按《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 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 此外,舞蹈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科生学费收费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结算,预收标准为:师范类专业:215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250元/年;艺术类专业:71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7600元/年;应用性本科专业:文史类:6000元/年 ;理工类:7000元/年;艺术类:8500元/年 。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桂♀林市育才路15号;邮编:541004;咨询电话(传真):0773-5818532;电子邮件:zsb@ gxnu.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xnu.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ζ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学门户 » 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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