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四条 学院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方向,实Ψ 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①位证书。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5)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①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被录取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http://www.dfxy.net,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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