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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第四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现代化、开放式、多科性、教学型、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ξ 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决策的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451)86646170。

                第十条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方向培养,具体为:

                俄语专业分别按俄英双语、商务俄语方向培养;

                朝鲜语专业按商务韩语方向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分别按财务管理、会计方向培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梯工程方向培养;

                建筑学专业分别按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城乡规划方向培养;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采用英语授课,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成绩110分以上。

                第十八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理工类选测科目:物理、化学;文史类选测科目:历史、政治)的等级要求是C和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是测试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ぷ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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