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6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冯中朝。
第7条 2018年我院安排34个专业面向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9条 招生对象:2018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单独招生的中职毕业生。
第四章 考生录取
第12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14条 按投档规则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遵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16条 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顺位)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
第17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我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能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和院长名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第18条 我院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住宿费:1000元/年.生。
第19条 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 住宿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22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0212
传真:027-87933332
咨询QQ:4000279380
第23条本章程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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