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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语言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专业教育,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协调各类招生工作的宣传和计划的实施以及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问题;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受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包括:(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我校按照々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英语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期◥限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本科学习。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协调配合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各省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规定、各省考生人数及历年我校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如外语类专业参照英语单科成绩,信息类、金融类专业参照数学单科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专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中国本科学生住宿标准为105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振海奖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资助学生,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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