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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理工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招生Ψ 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ζ 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按类招生的类别及专业有: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专业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其︽它专业仍按专业招生。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艺术设计专业(含各专业方向)全部招生计划以及艺术类的广告学、动画、美术学等3个专业招生计划的15%,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四条 除艺术设计(时装表╲演及营销方向)限招男生8名外,其它专业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①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建筑学、风景园林、工业设计、广告学@ 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卐满。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10分;日语、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0分;美术类专业(中美合作项①目):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卐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ξ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①生,按专业级差方式采取々计算机二次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2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录ξ 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少数民族班)、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在浙江省单列代码招生,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美术类:浙江省按省美术类统考政策执行,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其它◥招生省份,在符合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中美合作专业只招有专业志愿考生。  专业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不分文理按综合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750分)计〖算方法为:(专业总成绩折百分制×50%+文化总成绩折百☆分制×50%)×7.5。  2、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专业成绩◢为特优的,直接录取;专业⌒ 成绩为合格的,不分文理按综合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750分)计〖算方法为:(专业总成绩折百分制×60%+文化总成绩折百分制×40%)×7.5。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学ξ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并录取“理工实验班”的考生,学校确保考生在专业分流时可以申请在理科招生的专业中任选一次。  (二)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成绩高出省一批线35分(含)以上者,学校确保考生录取在其前ㄨ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  (三)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符合我校启新学院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进入启新学院学习。  (四)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  1、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前300名、理科前500名的,免大学本科所有学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前500名、理科前1000名的,免大学本科前三年学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前700名、理科前1500名的,免大学本科前二年学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前900名、理科前2000名的,免大学本ぷ科第一年学费。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不含已享受免学费奖励的新生),其中前15名奖金额╲为】】3000元/人,第16至30名奖金额为1500元/人。  (五)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该项「目优秀学生及资助该项目选派赴美留学学生的部分费用,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校在浙江省预留少量高分征求志愿计划,用于在理科第一批第一次征求志愿时招收高出省一批线50分(含)以上或高出本校第一批平行志愿投档线30分(含)以上的考生◤,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招生办公室确认,在高中阶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考生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艺术类专业除外),具体条件如下:  1、参加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获三级以上(含)证书的考生;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 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专升本◣和“2+2”选拔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中办学规模的要求,被我校服装学院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Ψ 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学年制学费标准:1、一般本科,非艺术类专业44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2、中美合作项目,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1.6万元/(人·学年),艺术设计(服装设计、设计与营销)专业2.2万元/(人·学年)。  第三十条 学生ζ 住宿实行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以1200元/(人·学年)标准由提供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公司预收取,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单位或个人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7076.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5号 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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