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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973)。

                  办学地址: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

                  第三条 学校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现有人文应用学部、经济管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思想品德教研室、体育与军事教研室以及负∴责继续教育的开放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培训部等。高职高专共开设23个全日制专业,远程开放教育本、专科共开设21个专业,成人教育本、专科共开设13个专业,已成为一所专业门类较多的综合性高等⌒ 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的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院通过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fjedu.gov.cn)及本院招生网站(http://www.xmcu.cn/zhaosheng.html)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十条 2009年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全省招生,部分专业面向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招生,计划总数为1350名。具体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本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及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的考生,必须参加专业面试,并取得专业加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五条 录取方法:

                  2、若某一专业第一志愿进档人数超过计划数,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先录取高分考生至该专业满额;余下考生再根据其参考志愿调剂到其他未满额专业,调剂时仍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予以录取。

                  4、若考生所报志愿的专业均已满额,考生愿意服从调剂的,学校将按“成绩优先”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填愿意调剂或明确不愿调剂者,则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面向江苏省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的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必须参加我院在江苏省组织的空乘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江苏省该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的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我院采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费标准

                  2、住宿标准

                  3、上述收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一、奖学规定

                  2、学院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2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1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6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10%。

                  二、助学规定

                  (1)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每生每年的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2、校级资助

                  (2) 学费减免设全免、甲、乙、丙、丁五等,全免为减免该生当学年学费的总额,甲等为减免该生当学年学费的一半,乙等减免1800元,丙等减免1400元,丁等减免800元。

                  (4) 勤工助学。困难学生除了享受学院的各项补助之外,还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我院可协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相关社会机构申请资助,其中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设立的“陈剑渊王耐助学基金”、“洪恭仕洪文发助学基金”,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3400元,资助时间为3年;厦门市高校贫困生资助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5000-10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5909027)和电子信箱(jbx@xmcu.cn),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事件。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必须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招生咨询:0592-5909016(日常办公) 传真:0592-5909016

                  3、电子邮件:zsb@xmcu.cn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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