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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简称“纺大”,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阳光校ξ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 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卐加分。

                  所有◣考生按投档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进入下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表演专业除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5936752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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