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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0号(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在百余年的办学历史中,学校以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质量上乘而在全国同类院校中闻名遐迩。学校扎根于“通博之士、致用之才”的职业教育地▃基之上,与时俱进,焕发着“创造城市文化、服务工业文明”的办♂学灵魂。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湖北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的“办学水平优秀学校”。为国家培养输送了大量小学、幼儿园ξ 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学校专业门类齐全、特色鲜明,涉及文、理、工、管理、教育五个门类。现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酒店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外事外语@ 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职业网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等12个院系,开设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商务英语等60多个专业,有25个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其中6个国家级项目、19个省级项目、有23个楚天技能名师工作室。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注重校企合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实行订单(定向)培养,与美国、德国、英国、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邀请外籍专家来院任教、讲学,选派大量教师出国进修,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行“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近年来,我校学生荣获300余项国家级一、二、三等职业技能竞赛奖项。广大毕业生以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就业率达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十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Ψ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专业面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招收的35名新生,第一年在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后两年在校本部学习。

                  第二十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6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与以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http://www.whcvc.edu.cn

                  传真: 027-81805046

                  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83号 (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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