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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院校代码:10652。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研究生。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港澳侨生、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内地西藏班考生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行依法治招,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10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500名(不含港澳台华侨考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前批公安武警类专业、招收国防生的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报考重点提前录取批次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报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刑事执行方向)专业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达到指挥类合格的相关要求,且参加省军区、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户口所在地组织的政审、面试,并签订相关协议;报考应用技术本科的法学(公安法制方向)、治安学(交巡警方向)、经济犯罪侦查(金融商贸侦查方向)、刑事科学技术(现场勘查技术方向)专业的考生,考生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篮球项目);

                  (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二十四条 相关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外语专业和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科教学中,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五条 录取ζ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ζ  2010年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高职本专科生,除法学(公安法制方向)、治安学(交巡警方向)、经济犯罪侦查(金融商贸侦查方向)和刑事科学技术(现场勘查技术方向)专业外,均在渝北校区住宿和就读。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招办电话:023— 67258088 67258388(传真)

                  招生监察邮箱:zsjc@supsl.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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