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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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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院校代码:10652。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专科、研究生。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港澳@ 侨生、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内地西藏班考生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ㄨ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〇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行依法治招▂,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09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210名,招收高职专科学生50名。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寄送)到各有ξ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前批公安武警类专业、招收国防生的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报考提前录取批次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报考高职专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达到指挥类合格的相关要求,且参加省军区、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户口所在地组织的政审、面试,并签订相关▽协议;报考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的考生,考△生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々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々: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篮球项目);

                  (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二十四☆条 相关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外语专业和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科教学中,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ξ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2009年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高职本专科生,除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外,均在渝北校区住宿和就读。

                  第三十条 新生入ζ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招办电话:023—67258388 67258088 67258266(传真)

                  招生监察邮箱:zsjc@supsl.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Ψ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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