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ω 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建议报考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者,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〇不低于1.55米;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者,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5.享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录取政策的考生,须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4.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江苏省正常◥本一、本二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自主▃招生考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不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9.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⑵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0.自主招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2.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々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4.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保送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我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suda.edu.cn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传真:0512-67507942
纪委、监察处电话:0512-67507343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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