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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西门岗5号,邮政编码:52720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广东省文科类和理科类,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艺术类、体育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2)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 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 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处的监督,纪检监察处联系人:温宝娟

                  传真:0766-3722601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 真:0766-3782830

                  学校网址:http://www.luodingpoly.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授权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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