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2013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原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
第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等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Ψ科,“3+1+2”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七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ぷ,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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