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①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由我校设点组织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2.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网站或学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学校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联系电话:0451-88067377
第三十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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