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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金融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6年本科招生专业22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学、人力资源管理、保险学、投资学、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专科招生专业7个:金融管理、国际金融、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财务管理、投资与理财、证券与期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Ψ 超过专业人数的10%。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是4000-6000元/生,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专科学费为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咨询电话:0451-86143166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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