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二、学校性质:学校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红河州教育局。
(一)学校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五、招生计划
(二)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三)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
(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七)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九)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七、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八、毕业证书:学业结束,经学校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十、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一)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电话:0873-3643417、3649578(传真)
邮箱:hhwzyzjc661100@163.com
网站:http://www.hhwz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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