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全称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413,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98,主管部门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实行云南省教育厅与红河州政府共管以州管为主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是云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认真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培养目标的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专业发展、市场◣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院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指导委员会□ 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Ψ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八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式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873-3649578
邮编:6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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