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职业教育园区,邮政编码: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结合学校∮招生与就业基本情况,结合各专业建设基本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以保证完成招生计划为前提,制订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普通高考文科、理科、美术类,“3+证书”类,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一、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普通高考理科类、“3+证书”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美术类术科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工业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产品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游戏设计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每生每学年750-17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①诉
联系人:李老师
传真:020-83493160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020-83493126
电子邮箱:zsb@gdrtvu.edu.cn
招生网址: http://www.gdpi.edu.cn/zjb/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托学校招生与合作办学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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