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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理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www.ecust.edu.cn。学校原名华东化工学院,1952年建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建有研究生院,是“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ω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①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级招委会∑ 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各地◢经济结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十二条 学校认ζ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小于或等于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于20分的,一律认作20分。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文理科提前录取(国防生)、第一批本科(文科类、理科类));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江苏省第一批本科(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若有选测科目获得“A+”,进档后加5分参与录取。

                  第十六条 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参考科目按不同学院的要求确定。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ㄨ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艺术设计类专业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艺术设计类专业依次□ 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其中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卐、少数民族预科、少々数民族预科转正、定向生、国家专项计划(即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实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多样化、个性化的←奖助学金为激励,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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