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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条 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复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轮机工程专业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二、交通运输专业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两个方〒向均按照本年级交通运输专业学生总数1/2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法学专业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2/3和1/3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六章  其他

                  一、学费标准

                  2.4700元/生·学年:交通管理、物流管理专业。

                  4.5200元/生·学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Ψ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英语、日语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411-84727233

                  监督电话:0411-84729225

                  招生网址:http://bkzs.dlm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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