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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大连艺术学院本科艺术类◣招生简章

                2019-01-10 0 新闻公告 来源:大连艺术学院新闻网


                •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大连艺术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ζ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71.6619万平方米(约合1075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8.7平方米;生均宿舍9平方米;生师比14.37:1;专任教师663人,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ω 例为29.7%,具有研究生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的卐比例为64.4%;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028.151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4757.3元;图书105.1万册纸质图书,生均图书82.9册。

                 

                • 二、计划特别说明※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经学院招考委研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艺术类预留计划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使用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①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在高考改革省份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本科普通类日语专业㊣ 只招收英语和日语考生。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高职专科外语语▆种不限。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普通高中毕○业(含艺术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艺术类考生须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

                2.本科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本科模特〓类专业要求考生身高:女172cm以上(平面模特165cm以上),男185cm以上(平面模特182cm以上)。

                4.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5.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四、本科专业设置说明

                备注:音乐表演专业包含声乐演唱招考ㄨ方向、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流行音乐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包含影视表演招考方【向。

                 

                •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 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艺术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本科艺术类学生24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院按辽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ㄨ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卐纳的学费、住宿费; 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退费额。

                3.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年)、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每年、二等2500元每年)、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还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爱心助学、勤工俭学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国家⊙奖助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

                 

                • 七、本科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

                 

                1.本科音乐表演专业、表演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①业、雕塑专业、书法学专业取得以下规定名次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新生奖学金。

                2.凡上述专业的考生,属于省统(联)考的,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5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五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6-10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11-20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二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21-30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一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3.凡上述专业的考生,参加我校组织专业加试的,其加试成绩排到参加我校专业加试所有考生前3名的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4.以上专业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年9月份评定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

                 

                 

                • 八、录¤取办法说明

                严格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及投档原则。

                本科艺术类考生:

                对我校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和我校未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取得省级统(联)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各省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如下:

                1.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书法学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录取。若专业课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除绘画、中国画、雕塑、书法学专业以外的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分1(综合分1=文化分*40%+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々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3.音乐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照综合分2(综合分2=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4.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当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考生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辽宁省本科批美术类在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6.校考及非□艺术学门类专业要求

                  

                 

                •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ㄨ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并且公示,我院方能录取。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 十一、联系方式

                新校区电话:0411-39256115  39256116  

                传      真:0411-39256123

                地      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邮      编:116600

                网      址:http://www.da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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