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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南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英文译名:Central South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0083,招生咨询热线:0731-8830555,8830995,8830804,传真:0731-8836298。中南大学招生在线网址:http://zhaosheng.cs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32所大学之一,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由学校组织报名资格选拔考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进行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为20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AA”,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考生投档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确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学科大类。

                  第二十六条 除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学科大类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 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次重点大学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其艺术特长水平还需经我校测⌒ 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防生、综合评价录取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政策录取。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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