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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科㊣ 大学↙2006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中国医科▲大学2006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所√医科院校,也是我党我军创办最早的院校之一,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中国医科大学为卫生部原直属院校,2000年※高校体制改革后,现为部、省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为10159,校本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学校在北京市设有“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分校”。第四条 普通本科及大部分高职专科专业均■■在沈阳校区学习。高职专科部分考生在北京分校学习。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牵头,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①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ω 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本专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招▼生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第八条 学校只录取理工类英语语种考生。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成绩至少减20分比照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分配专业。第十条 学校按照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々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分配。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的考生。第十一条 校内分配专业志◤愿时无分数级差。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十三条 专业要求1、七年制临床医学(含日语班、儿科班)专业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2、为今后就业考虑,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报考非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学习。3、法医学专业招男生为主,女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ㄨ考生。根据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视〇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上。4、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男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5、高职护理专业招女生为主,男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高职护理(北京分校)专业只招女生。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〇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第十五条 七年制各★专业学费为每年5500元。五年制专业∑学费为每年5200元(其中护理学『专业学费每年5000元,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每年4800元)。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学费每年5000元。护理(北京分校)、医∮学影像技术(北京分校)学费每年6500元。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毕业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三天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比例、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中国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七年制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本科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高职学生颁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 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中国医科大学校园网查询∏。第二十三条 中国医科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咨询电话:024-23263798,23254472,23256666-5070学校网址:www.cmu.edu.cn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邮政编码◆:110001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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