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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市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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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市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概况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职

                中关村校区: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北部高科技园区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用】本领多、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 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ξ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Ψ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联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50%。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表演类、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书法学专业对于有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并使用联考成①绩,没有联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在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ω 才可以报考。表演类、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书法学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文化课成绩高的学生。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卐。

                3.金融学(英语国际交流班)、会计学(英々语国际特色班)、动画(日语国★际特色班)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ㄨ准。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ξ 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学门户 » 北京城市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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