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2011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安顺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卐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其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w.a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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