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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财经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学校的国家代码:11482,浙江省代码:0016。办学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浙江财经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经、管、文、法、理、工、艺、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型财经大学”目标,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核心任务,已成为浙江省财经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被誉为浙江财税系统的∞“黄埔军校”、会计师的摇篮、金融人才的沃土。

                  第三章 计划与卐录取

                  第七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 或项目有: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会计学(中外合作项↓目)、市场营销(中外合作项目)、金融学(中外合作项目)要求105分(含)以上。上述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①例换算。

                  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Ψ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高考成绩位ζ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500名)的新生,可ω 获奖学金人民币100000元;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800名,文科前5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9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60000元;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8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12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000元。

                  以上奖项均不累计,奖金以最高等额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新生双财奖学金”、“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10余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4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拓展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学生给予国家免息贷款,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或招生主页http://zs.zufe.edu.cn,或微信公众号“浙财¤大微学工”。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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