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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南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湘南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隶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ω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湘◥南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423000;招生咨询①电话:(0735)2653053、2653289、2653052、2653055、2653189;监督电话:(0735)2653031;电子信箱:xnxyzsb@163.com;网址:http://www.xnu.edu.cn。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情况、科学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分省@ 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生源情况,合理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湘南学院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〇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每年按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通过▂专业测试,确定符合学校建◤队要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々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ξ 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后的剩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使用。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排序规则:考生文化和专业成绩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和拟录∮;湖南体育类专业考生拟录时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建议报考音乐◢表演、护理学、旅游管理、舞蹈学和护理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投档成绩距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一本控制分数线下15分(含15分)内[上海、浙江等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他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定标准,按学年进行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新生入学须知和张贴栏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考⌒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复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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