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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工№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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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侨大学厦门卐工学院(以下简称“厦门工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主要培养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厦门ω工学院依托华侨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优势资源,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重点构建机械→、材料、电子、信息、土木、建筑、汽车、交通、环境等工科类学科群,同时适度发展经、管、艺术类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多学科相配套的专※业体系。

                  第八条 招生机构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2013年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3.加分处理办法: 学院执行各个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5、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招生专业和各专业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收①费标准为:

                  2、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4、软件∴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18500元;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收取。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一⌒ 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ω 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第二〗十二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ぷ(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报到的我院新生同时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ㄨ,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 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考生可向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92-6667706。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邮编:361021

                  传  真:0592-6667579 电子信箱:zsb@xi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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