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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主页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招生章程。

                  第四条 学院代码:13685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院依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强大的综合办学实力和电子信息领域的学科地位,培养“IT”行业和企业生产⊙应用第一线“一流工程师和管理者”。目前已开设通╱信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微电子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电子信息类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本部的指导下,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在招生工作中遵循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院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院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统一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具印。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市招生办公室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ω八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传 真: 029—85679260(7月底前) 029—88203901(8月起)

                  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辅楼125室

                  邮 编:7 1 0 1 1 8

                  邮编:7 1 0 0 7 1

                  第二十□ 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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