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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主页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2015年全日制ζ 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是经教育部正式ω批准成立,在东北大学统一规划下,面向全国招生,相对独立办学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学校↘始建于№1987年,是东北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1996年,正式进入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行列,承担东北大学“211工程”建设子项目。1998年,随东北大学划入→教育部。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在继续面向全国独立招生的基础上,电子注册和学生毕业统一归口东北大学。2006年,开始承↑担东北大学“985工程”建设子项目。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2.向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体检要求。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录取规则。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ㄨ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录取规则;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ぷ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征集志愿(二志愿)。当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调取√征集志愿(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 愿)考生档案。对征集志愿(非第一志愿)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学校将调整到其他的省(区、市)录取。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但最高分值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教学时对外语语种有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 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

                  第十五条 贫困△定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和定向就业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定向就业生的考生须在报考前与定向单位联系▂,了解定向单位对◤定向就业生的要求,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入学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各专业学费为2500-5000元/年。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东北大学统一盖章的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由东北大学◥统一盖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 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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