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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英■文全称为Jianghan University 。学校国标代码为11072。

                第四条 学校现设18个学院, 51个本科专业,41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等10大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本、专科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下同)有关专业基础课联考或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资格。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相关单科成绩还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缺额计划,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体检、政审合格,填报了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一)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下列办法录取:

                (2)对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尽量按照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按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1)美术类专业和音乐教育专业(方向)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湖北省考生实行自主招生,即由学校自主确定专业合格标准,自主确定文化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填报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中,按术科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并负责录取,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外语类专业英语成Ψ 绩不低于110分;

                工商管理专业(中荷校际交流项目)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声乐表演、合唱表演与指挥、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旅游管理专业:男生1.68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本科外语类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中荷校际交流项目)等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可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中德校际交流项目的考生除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①满,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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