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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贺州学院,英文名:Hezhou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1838。

                  第四条 学校坐落于湘粤桂三省(自治区)交界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北距桂林175公里,南至广州254公里。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约街169号(东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芳林路147号(西校区)。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2013年我校安▅排33个本科专业44个专业方向和12个高职高专专业招生,分别是:

                  (二)专科(高职):传媒筹划与管理、工程测量①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投资与理财、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商务管理、旅游管理、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学前教育。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我校单独组织专业加试【的山西、湖南(美术类用省联考成绩)、江西、河南、安徽、福建、山东(美术类用省联考成绩)七省艺术类考生,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文化课成绩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体检符♂合专业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当档录取, 艺术分相同,则按⌒ 以下文化分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广播电视编导ㄨ专业,文化课成绩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体检符合『专业要求,按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相加的总分从高到低出档◥录取,如总分相同,则按艺术单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设单科分数要求。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卐。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0cm以上,男生身高155cm以上,口齿伶俐,无口吃;报考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姣好,口齿清晰,身材匀称。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能报考化学、应用化学、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不Ψ 能报考美术学、艺术□ 设计专业。

                  第二十一条 填报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有英语听力和口试成绩。

                  第五章 收费标准

                  以上为2012年的收费标准,2013年新生▂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为奖励品学兼优学々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入学后可根据各项奖、助学金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参评。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贺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学校网址:http://www.hzu.gx.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贺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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