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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警察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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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Ψ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五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788;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

                  第九条 河南∮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河※南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371-86118037)。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七条 政治条件。报考河南警察学院的公安专业的考生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1.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々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 (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备注:1、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ㄨ本数。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本科二批录取线。

                  第二十三条 入学复查。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生〇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本科专业收费: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科类3700元/生/年;专科专业收费;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科类3400元/生/年;住宿费: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八人间6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贫困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院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由公安部采取单独组织考◆试、不设开考比例等措施,切实提高公∑ 安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通过入警考试进入公安机关。

                  咨询电话:0371-86118065(传真)86118067

                  网址:http://xsc.hnp.edu.cn

                  第三十一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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