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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河北工业大学

                  三、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五、办学历史:始建于1903年,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并于2016年入选河北省“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学校。

                  七、办学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如下: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除江苏省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第十七条 面向国家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学校承担的对口支援招生等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绘画基础;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

                  三、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为我校与德国北豪森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专业,采用4+0(本科四年在国内)学习模式,本科毕业后可自愿赴合作院校攻读硕士学位。

                  中外合作办学的三个专业具体要求参照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办法执行,并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双学位班)。毕业时,修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后,授予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在此基础上,选修50学分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的课程,成绩合格,授予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专业学费@ 5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750元/人年;双学位班专业学费5000元/人年,另外选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每学分1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费25000元/人年(以河北省物价局批复为准),中法合作计算机类专业,需收法方注册费四年共500欧元,开学一次性缴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可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学费;设有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等,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

                  联系电话:022-60438029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河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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