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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3。学院有明秀和长岗两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

                  第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07年我院将面向全国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共招收普通本科生2500人,另招68名民族预科生及25名高水平运动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及分数线: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在提前本科批录取,其它专业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执行广西和其他招生省份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体育、艺术类专业要求线上考生全部投档,其他专业在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到录满为止。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分数级差限制。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几类特殊专业的录取办法:(1)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按“综合考虑文化考试成绩与体育高考成绩、兼顾专项分布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高考成绩优及专项分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高考文化分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进行外语复试。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我院今年将面向广西招收部分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考生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报名:(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第十七条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院校。我院今年将招收田径、篮球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2周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执行。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院师范专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音乐学和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还要求考生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6cm以上;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学前教育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不招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一旦确定,由各省招生办通过电话信息咨询台或互联网等形式公布;我院将在ξ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尽快给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ζ 。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规定,收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一)学院设有师范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学院设有各类助困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金叶奖学金”等各项专项奖、助学金。

                  (三)学院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贷”、“补”、“减”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咨 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0771-3903928,学院监察室电话:0771-3908523

                  (二)学院网址:www.gxtc.edu.cn

                  (三)学院招生就业处电子信箱:zsb@gxtc.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师范学院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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