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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庆市万州区,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持有上述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具有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1.校内专々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4〕费213号、闽价费〔2012〕411号、闽价费〔2013〕355号、闽价费〔2014〕257号等文件规定,学费按美术类专业936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89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1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80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收取。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优秀新生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91-22866857(兼传真),22866851,87893124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子邮箱:fdzsb@f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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