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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工程▓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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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工程学ζ 院201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ぷ程学院 (国标代码:10388)

                  旗山校区(校本部)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鳝溪学园路;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福建工∞程学院㊣ 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由我校与福建国脉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福建工程学院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海南、宁夏、甘肃、新疆、西藏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1.普通专◇业为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46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份招生计划手册。

                  3.软件工程专业:普通本科▓四年制: 1、2年级5040元/学年, 3、4年级13000元/学年。专升本(两年制):13000元/学年;

                  学生缴卐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ㄨ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①的,不予清退。

                  第七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ω 园林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进行素描基♂础测试,对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将综合考虑考生的志愿和学校各专业具体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文件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艺术学类专业调配原则:

                  2.其他省份: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绩与省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ㄨ期满转正时,按照学校关于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专业分流的有关规定,转入入学当年在同批次同科类招生的专业。

                  第十七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考生所在地〇省级招生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调整的原则↑是:学校按规定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某一专业未完成的计划数转给生源较多的专业使用,由我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精神,严格执行招◥生工作“26个不得”禁令、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在学校纪委∑办·监审处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ㄨ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

                  通讯地址: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邮政编码:350118

                  录取结果将在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join.fjut.edu.cn)公布。

                  福建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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