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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含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公安类、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 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少量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法学第二学士学位2016年暂停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均为AB及以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公安类专业调档比例为120%。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录取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只能录取到尚有空额的专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区、市)未完成计划时,学校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资格的考生,需在本科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需在平行志愿的第一志愿或省招办规定特殊类批次志愿填报,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为等级AB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和经济管理试验班等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当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查询网址:http://bkzs.znufe.edu.cn。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16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包括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0073

                  纪检监督电话:(027)88386336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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