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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701,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211工程”高校,国家“2011计划”认定高校。学校建有南、北两个校区,北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邮编710071;南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邮编710126。

                  第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等)以及保送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制定学校本科招ㄨ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部分省份进档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与录取规则

                  对于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选测A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若投档分相同,则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前述原则确定专业。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Ψ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日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法国南特大学综合理工学院合作举办,录取学生的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同批@ 次录取控制线后,择优录取。在校学习期间,法国教师来华授课,学生达到我校授位条件后可获得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颁发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凡满ω 足法方入学标准的学生还可获得在法国综合理工集团攻读工程师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b.xidian.edu.cn查询。

                  第二〇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各种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 @、组织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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