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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主页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701,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211工程”高校,国家“2011计划”认定高校。学校建有南、北两个校区,北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邮编710071;南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邮编710126。

                第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定向就业卐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内地西Ψ 藏班等)以及保送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制定学校本科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部分省份进档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对于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选测A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若投档分相同,则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标准与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所得分数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收国防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应、往届高中①毕业生,经政审、体检、面试合格后,按军队院校招生条件和标准,在提前批次择优录取。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即计算为工作时间,享受军队干部住房补贴等待遇,并享受由军队支♂付的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条 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自主招生试点院校,相关政策以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要求,招收一定数量的保送生。

                第二十四条 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英国赫瑞瓦特大学合作举办。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且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外语单科成绩≥100分,150分制),择优录取。录取考生入学注册后同时具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和英国赫瑞瓦特大学学籍。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50%的专业核心课程由英方∮教师讲授。本专业学制四年,采用“3+1”的培养模式,完成全部四年学业(前三年在国内、第四年在英国)且达々到授位条件的学生将被授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工学学士学位证书←、英国赫瑞瓦特大学通信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本科办学地点在学校南校区(校区地址参见本章程第三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各种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29-88202335;传真:029-88204236;电子邮箱:zsb@mail.xidian.edu.cn;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xidian.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9-81891725。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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